发掘许可
规定
考古探查活动是文化遗产与活动部的专属权利,可由其直接进行或授权其他公共或私营机构进行(42/2004号法令,88-89条)。
关于考古探查许可的规定与限制,尤其是非国有区域的发掘及42/2004号法令地92条规定的奖励,请参见考古总署24/2012, 8/2013, 3/2015号通报,尤其是 6/2016和21/2016号通报。
更广泛的行业规范,请参见环境、考古、艺术与历史财产中央局2000年7月10日第94号通报及前考古遗产总署2004年9月30日第14184号通报和2005年10月4日第958号通报。最后,请参见363/1913皇家法令第100-115条的内容。
程序
- 颁发新许可或更新旧许可的申请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连同下列文件,一同提交至罗马斗兽场考古公园。考古公园将把其中一份申请提交至考古、美术与景观总署。
考古、美术与景观总署将颁发或否决授权许可,同时通知考古公园和申请者。
如总署颁发许可,考古园将要求发掘总监签署一份接受书,当事人不仅要注明发掘日期,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注明于文化部向获得许可者发送的许可证书内,涉及到发掘的组织模式,存放品的安全条件,保护修复作业及与管理处的关系;以及在发掘完成后,必须提交要求的文件。接受书还必须提交至当地宪兵站,以供知悉。
提交文件列表
发掘许可颁发或更新的申请人必须一次性向考古公园提交以下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并根据下表的顺序排列(请在每份文件开头注明相关字母)。
- a)发掘许可申请书,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其中必须清晰注明唯一发掘总监的姓名(探查的科研责任允许由多人分担),并必须列明所有以不同名义参与项目的机构名称。
b)财务计划书,详细列出申请人的计划支出,如申请多年许可,则应逐年列出,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注明分别用于结构和文物修复以及工程结束后发掘区域安全保护和/或重新覆盖的开支,每一项不得低于总支出的15%;
C)探查活动的计划报告;
d) 发掘区域的地理坐标图;
e)如此前未提交,则须附上发掘总监的简历;
F) 组织表,注明担任发掘责任人职务或职位的人员角色及所属机构;
g)许可申请人的发现奖放弃声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h)发掘总监的发现奖放弃声明 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i)担任发掘责任人职务或职位的工作人员的发现奖放弃声明,并负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发掘总监指定的工作人员的发现奖放弃声明,并附上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j)如不动产并非国家所有,须提交业主的发现奖放弃声明 和相关区域进入许可,并附上有效的身份证件;
k)由发掘总监和/或许可申请单位签署的关于所有发掘参与人员已购买保险的声明和/或相关保险单。
此外,更新申请还必须提交:
- l)上一次发掘工作的详细报告,注明对出土结构和文物所进行的保护修复活动和/或为发掘区域安全保护和重新覆盖所采取的措施;
m)上一次发掘工作的Fastionline综合报告提交声明;
n)已向考古公园提交材料列表的交付声明(备注:表格必须在发掘工作完成后30日内提交);
o) 发掘材料,必须遵守考古公园的规定提交。如需以其他方式交付,必须与区域官员协商。